一圖讀懂房產稅和城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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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短信大全
發布 :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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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晶晶亮讀后感】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算是很簡單的,難點是征稅范圍的確定。房產稅的基本規定是《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鎮使用稅的基本規定是《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可以看出來,這兩個稅種的征稅范圍是一樣的。但進一步學習,卻 又會發現它們的不一樣之處。房產稅關于征稅范圍的明細規定是《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財稅地字[1986]8號):“二、關于城市、建制鎮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明細規定是《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15號):“三、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兩個關于征稅范圍的明細解釋,把大家弄混亂了,最主要的問題是: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否不一致?鎮所轄行政村到底繳不繳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因為解釋不一致,很多人向國家稅務總局求證,于是1999年3月12日稅總下發了一個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具體內容如下: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原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008號)與原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015號),有關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的具體征稅范圍的解釋不盡一致,并且經濟發展及城鎮建設已發生很大變化,在實際執行中,不便于操作,經研究,現進一步解釋和規定如下: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各地要遵照執行。二、關于建制鎮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準后執行,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上述文件看起來沒什么新鮮的內容,但其實深究可以看出兩個意思:一是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一致的;二是 因為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是 百分百的地方稅種, 總局 只做原則性規定和不征稅范圍的確定,具體征稅范圍 各省 自行 劃定各自執行 吧 !有什么問題別問我了。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 晶晶亮的稅月。